荣事达潘保春: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全国共享|两会声音
发布时间:2022-03-08    阅读数:108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个人信用立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致使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个人信用体系是用以载明和验证个人信用状况而建立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制度体系的总称。包括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个人征信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等。现行社会治理结构中,很多方面都已有专项法规管理,比如闯红灯、公交霸座、没有“常回家看看”、欠缴物业费,只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即可,再上一把信用锁,虽然方便了管理者,却无异于是双重处罚。

造成信用惩戒泛化的主要原因是个人信用律法的缺失,从而造成个人信用管理的混乱。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概念的规范,公众无法识别个人信用行为,更谈不上主动执行。屡见报端的违约、逃税、骗保、医闹、霸座、老赖、论文抄袭等时常受到公众高度关注,但哪些属于失信行为,又该如何处罚,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时,创新出台地方性信用管理办法,造成失信惩戒过于随意,信用惩戒被“滥用”现象严重,轻微的违法行为都会与限制报考公职、子女入学、申请信贷等严厉处罚挂钩,而且缺乏信用修复制度,给被处罚人长期造成巨大困扰;此外,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对于跨部门、跨区域和跨行业的信用惩戒很难起到协同作用。失信人员的失信情况仅在本部门、本区域和本行业较短时间内有效,缺乏协同作用,对失信行为的震慑力大打折扣,起不到应有的信用惩戒作用。

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来看,各自都拥有完善的信用立法体系,使政府监管与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对社会公众和企业等进行约束。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对征信市场进行管理,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公平信用报告法》是促进美国经济发展,树立个人诚信、规范个人信用的一系列相关法律的核心,对美国的经济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它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支撑着美国的诚信体系。

德国已普遍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每个人都拥有一个伴随终身且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个人信用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事实和行为来标明,良好的个人信用档案可以视作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同时,不论是犯罪记录,还是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有过不良记录的,都会写入个人信用记录,成为终身的污点。强大的监督功能,促使德国公民非常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

日本于2005年4月全面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合法利用为宗旨,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方针,明确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机构的责任义务。相关法律严格规范了信用信息的使用,推行的会员制度使得信息共享的程度更大,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2013年3月15日起才首次颁布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未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做规定,很多信用惩戒泛化的问题就不适用。个人信用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加速到来,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社会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需求日益旺盛,推进《征信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已刻不容缓。

综合以上,为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营造更加诚实守信文明的社会环境,我建议对《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具体建议如下。

1.在《条例》中新增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严格框定信用边界,对社会信用治理边界的共识,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对涉及信用条款的文件用语,进行统一和规范。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该管什么,同时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让信用治理不出格、不失当。

2.《条例》修改以后,加强宣传引导,做到概念清晰、区分明确。公众只有了解、理解,才可能支持、遵循,尽快形成社会共识。对于各地已经发布的信用文件,由原发布部门尽快修改或向公众解释说明。

3.以《条例》规则为依据,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全国共享。在信用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逐渐开放信用信息商业化运作,推动我国信用信息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长期有序良好发展。

文章来源:乐居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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