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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医用口罩需取得资质 |
发布时间:2020-02-24 阅读数:1003 |
医用口罩等防疫用品,不是你想卖就能卖!据佛山市公安局通报,1月25日至2月19日,佛山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5人,其中有6名嫌疑人向警方投案自首。昨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微商出售医用口罩,是需要具备《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否则有可能已经触犯法律。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若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同时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值得提醒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的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所以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还必须能够提供出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供货单位(个人)资质证明和产品的合格证明。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微商们注意:若销售“三无”口罩或哄抬价格,一旦查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来源: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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