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08-08    阅读数:611

来源:汕头日报


      (2007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3年6月16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持人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六)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会议日程和议程草案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有关资料应当提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提议案人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议案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议案、议案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按照《汕头市立法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其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提出报告的机关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并按顺序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即可发言。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存档。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审议意见。会议审议意见可以为纸质版或者电子版。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条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决议、决定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果遇到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情况,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汕头人大网站和《汕头日报》上刊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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