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两年内存在这五种信用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将被限制!
发布时间:2021-01-11    阅读数:1096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机制,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


随着汕头经济发展的持续向好,加上国家“去库存”及“降成本”政策的激励,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诸多惠民新措施的出台,释放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激增,随着贷款职工数量的增加,偿还贷款期间逾期还款的现象亦不再鲜见。


2018年12月27日,管委会颁布实施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汕房金管〔2018〕7号)。该规定实施以来,有效地提高了贷款质量,强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了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健康发展起较大促进作用。鉴于该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期满失效,为继续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工作,我市修订出台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若干规定》。


据悉,新施行的《规定》明确提出,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24个月内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限制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有连续逾期达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

(二)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有担保记录的,被担保人的征信报告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四)信用卡有连续拖欠达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以上的(年费除外);

(五)准贷记卡参照发卡行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此外,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信用卡当前状态(含准贷记卡)为“禁入”“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核销”等非正常状态的,状态正常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申请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申请贷款。


《规定》提出,职工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终止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或者提前收回贷款,且2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一)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的;(二)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的。



转载来源:汕头政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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